河北省焦化行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
根据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,本着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入、严格管理的原则,制定本办法。
一.交纳会费的对象及标准
(一)会长单位: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
(二)常务副会长单位: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
(三)副会长单位: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
(四)常务理事单位: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
(五)理事单位: 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;
二.交纳会费的时限和办法
(一)会费按年度交纳。会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交纳。新会员在被批准后一个月内交纳,当年7月1日后被批准入会的,按年会费的一半交纳。河北省焦化行业协会在收到会费后开具省财政厅发放的统一收据。
(二)对个别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,可向河北省焦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,经研究同意后,给予缓交或适当减免。
三.会费的主要用途
(一)为会员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,用于编辑和印发有关参考资料及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等。
(二)用于开展行业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,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和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服务。
(三)用于召开研究探讨改革、发展与建设的理事会议、协会工作会议和各种通讯会议等。
(四)用于开展行业、企业的交流、合作等活动,促进共同发展。
(五)用于举办大型经济活动,为会员开拓市场,进行经济技术交流、合作等活动,促进共同发展。
(六)根据会员的要求提供服务。
四.会费管理
(一)河北省焦化行业协会要严格按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,加强管理,合理使用。
(二)会费要单列帐户,专储专用。聘用专门会计人员登记账目,定期审计。
(三)要制定会费管理的有关制度,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,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。
(四)年终向理事会报告本年度会费的收支情况。
五.其他
(一)对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(单位),视为自动退会。
(二)本办法经河北省焦化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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